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学校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信息公开。
学校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四条 学校及各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要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党政办公室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四)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和定期考核;
(六)推进、协调、监督校内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七)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六条 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领导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或其他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具体实施工作,对本单位公开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保密性负责,并负责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联络。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七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编制发布学校的《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信息公开指南》《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以下简称《公开目录》)并根据工作实际做好动态调整,指南、目录的格式和内容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以公布的《公开目录》为准。
第九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校网站、校内广播、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及有关校外媒体;
(二)学校年鉴、文件、制度汇编、会议纪要、简报等;
(三)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等相关会议;
(四)教代会、学代会等会议;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
(六)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学校在学校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以《公开目录》作为主体频道结构,方便公众检索查阅信息。信息公开专栏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专人负责,及时更新信息。信息公开专栏下设校长信箱,通过校长信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安排专人负责《公开目录》各栏目的内容保障。所有信息应在产生、变动或失效后20个工作日内及时发布、修改或删除。
第十一条 党政办公室按有关要求牵头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工作,对失效的文件,已在学校网站发布的,要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删除。
第十二条 党政办公室编制学校上一学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山东省教育厅。
学校每年10月31日前,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各部门每年9月底前编制并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报送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中统计数据的时间为上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学校及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三)因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诉讼的情况;
(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章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和属性源头认定
第十三条 所有信息在公开前要按照“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和“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拟公开信息单位主要负责人书面提出初步意见,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核决定公开或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公开。审查意见由党政办公室存档备查。
(二)各单位在起草各类文函时,要按照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的要求,在发文稿纸上标明拟确定的信息公开属性同步运转,属性定为不予公开的,须简要写明原因。未标明信息公开属性、原因的,党政办公室一律不予运转。党政办公室经审查拟确定的属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退回修改。对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保密委员会(工作机构挂靠党政办公室),经审核确定公开属性。
第十四条 对已确定属性的各类文函,因法律法规规定有变化或保密期限届满解密等情形导致信息公开属性发生变化的,拟稿单位要于20个工作日内及时动态调整该文函的信息公开属性。
第十五条 学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校园稳定的信息;
(四)尚处于讨论、研究、审议或者调查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六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校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学校通过现场申请、电子邮件申请、信函和传真申请三种渠道受理信息公开申请,通过电话提供申请流程咨询和办理进度查询。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使用纸质或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提交申请表,申请表的获取方式为学校门户网站下载。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到党政办公室通过口述等其他方式由学校工作人员协助形成书面申请并提交。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后,由党政办公室牵头负责运转和答复;校内各单位应配合处理好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各单位应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可以公开的,直接向申请人提供所申请的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说明理由;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七)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及各单位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要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八)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条件和答复时限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自行设置申请限制,复杂问题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期办结的要依法依规告知申请人,切实杜绝无故超期办理,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校长信箱提交学校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电子邮件进入校长信箱电子邮件系统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人通过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的传真提交学校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收到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申请的告知、补正、延期等文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修改、印发;由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合法性审查,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告知书由分管党政办公室校领导签发,补正、延期等其他文书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主任签发。所有文书均通过邮政企业的给据邮件以书面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本人提出要求的,也可由申请人持有效证件到党政办公室领取。
第二十四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登记、审核、归档等工作;牵头协调相关单位做好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答复。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及各单位予以更正。学校审核属实且有权更正的,予以更正;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学校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信访信息系统、青岛金宏政务办公网信访信息系统和校长信箱是学校与师生及社会人士互动交流的主平台。党政办公室负责咨询和投诉事项的登记、转办和回复。
第二十七条 对党政办公室转办的咨询和投诉事项,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结,复杂问题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期办结的,要按有关要求党政办公室提出延期申请,切实杜绝无故超期办理。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对经办的咨询和投诉事项,属于确实没有政策依据、经查不属实以及不属于学校职责等情况的,要耐心细致的向咨询或投诉人作出解释说明。
第六章 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和新闻发布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对规范性文件和涉及广大师生切身利益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重大行政决策,学校及相关单位要坚持政策解读工作贯穿于文件组织、审签、部署全过程。
第三十条 政策解读工作要通过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渠道开展宣传传播。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宣传部和网络管理科负责舆情监测和预警工作,各单位按照职能分工,遵循涉事单位是舆情回应责任主体的原则,及时做好舆情回应处置工作。
第三十二条 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是我校发布重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平台。学校任命或指定专人担任新闻发言人。宣传部负责组织全校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新闻发布会选题的申报、遴选工作,制定年度新闻发布会计划,根据工作安排及时组织和调整新闻发布会。各单位要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材料准备等工作。遇有重大或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七章 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五公开”
第三十三条 对规范性文件和涉及广大师生切身利益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预公开,各相关单位在文件进入公文运转程序前,广泛面向学校或社会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15日。各有关单位应当对收集到的意见认真研究,并于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30日内公开意见的采纳情况,包括收集到的意见、采纳的意见和未予采纳的意见及原因等。凡未履行上述程序的,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一律不予运转。
第三十四条 对我校召开的涉及师生利益、需要全校及社会广泛知晓的各类会议,主办单位应于会议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相关材料报宣传部,由宣传部及时通过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 对学校年度工作要点中的工作任务,以及其他实行台账管理的重点工作,由党政办公室牵头督办并做好信息公开。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布任务分工,每半年开展一次督查,及时公开工作措施、工作进展、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定期将校内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校内各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定期将本单位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有关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学校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八章 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七条 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考核制度。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单位年度考核和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信息公开实施情况是评价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指标。
第三十八条 学校督查室负责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工作,受理和处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和举报,对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整改意见。
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
(一)提交本单位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情况;
(二)网站建设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四)与信息公开内容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整理情况;
(五)是否建立了有效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六)执行本细则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主动接受山东省教育厅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并配合做好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的工作。通过意见箱、电话、座谈会等形式,积极接受社会评议。监察室应定期聘请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并及时将评议结果在学校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 学校及职能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相关单位负责人应当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一)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未在产生、变动或失效后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发布、修改或删除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属性源头认定和动态调整程序的;
(三)对信息公开申请、校长信箱咨询或投诉事项等无故超过规定期限办理的;
(四)应当履行政策解读工作贯穿于文件组织、审签、部署全过程未履行的;
(五)未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处置舆情事件的;
(六)应当履行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程序未履行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参照学校规定,建立本单位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具体从事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具体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有关信息,进一步增强学校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分为基本信息、招生考试信息、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人事师资信息、教学质量信息、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学风建设信息、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其他情况等9个类别。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网页(https://xxgk.sdcivc.edu.cn)查阅该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主要通过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网站(http://www.sdcivc.edu.cn)进行公开。根据信息内容和特点,学校还将通过新闻发布会、年鉴、公告栏以及微信公众号、校内广播等新闻媒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进行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学校将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一)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综合楼A515)
咨询电话:0532-58250017
传真:0532-58250176
通讯地址:青岛市莱西市学院路1号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邮编:266600
电子邮箱:dzbgs@sdcivc.edu.cn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可以从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网页下载,也可以到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领取。
申请人提交《申请表》时,请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所申请获取的相关信息,应当与自身生活、工作和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联,必要时请提供关联性证明。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学校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当场递交,也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请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获取相关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口头提出,由受理机关代为填写《申请表》。
3.处理申请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明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身份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将正式登记受理。自收到申请(指可以正式受理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理机关将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①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可以公开的,直接向申请人提供所申请的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③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④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⑤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说明理由;
⑥已就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提出相同或者相似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⑦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因故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受理机关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三)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监督方式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依法履行有关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纪检监察室举报。
纪检监察室联系电话:0532-58250198
通讯地址:青岛市莱西市学院路1号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纪检监察室。
邮编:266600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学校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2:
类别 |
公开事项 |
公开范围 |
完成时间 |
负责部门 |
1.基本信息 |
1.1办学规模、校级领导班子简介及分工、学校机构设置。 |
社会 |
如有变动,及时更新、发布 |
党政办公室、 |
1.3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
社会 |
如有变动,及时更新、发布 |
党政办公室 |
|
1.5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 |
校内 |
如有变动,及时更新、发布 |
工会 |
|
1.7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 |
校内 |
如有变动,及时更新、发布 |
发展规划与科研处 |
|
1.8学校发展规划。 |
社会 |
及时发布 |
党政办公室 |
|
1.9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社会 |
10月31日前 |
党政办公室 |
|
1.10课程与教学计划。 |
社会 |
及时发布 |
教务处 |
|
2.招生考试信息 |
2.1招生章程。 |
社会 |
及时发布 |
招生处 |
2.2分批次、分专业招生计划。 |
社会 |
及时发布 |
招生处 |
|
2.招生考试信息 |
2.3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 |
社会 |
如有变动,及时更新、发布 |
招生处 |
2.4招生咨询。 |
社会 |
如有变动,及时更新、发布 |
招生处 |
|
3.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
3.1财务管理制度。 |
社会 |
如有变动,及时更新、发布 |
计划财务处 |
3.2资产管理制度 |
社会 |
如有变动,及时更新、发布 |
后勤保障部 |
|
社会 |
及时发布 |
后勤保障部 |
||
社会 |
如有变动,及时更新、发布 |
计划财务处 |
||
4.人事师资信息 |
4.1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 |
校内 |
如有变动,及时更新、发布 |
组织人事处 |
4.2人员招聘信息 |
社会 |
及时发布 |
组织人事处 |
|
4.3校内中层干部任免 |
校内 |
及时发布 |
组织人事处 |
|
4.4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
校内 |
如有变动,及时更新、发布 |
工会 |
|
5.教学质量信息 |
5.1教师数量及结构 |
校内 |
如有变动,及时更新、发布 |
组织人事处 |
5.2专业人才培养状况年度报告 |
社会 |
如有变动,及时更新、发布 |
教务处 |
|
5.3专业设置、当年新增专业、停招专业名单(详见《专业人才培养状况年度报告》) |
社会 |
如有变动,及时更新、发布 |
教务处 |
|
5.4教学质量报告 |
社会 |
12月31日前 |
教务处 |
|
5.5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必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详见《教学质量报告》) |
社会 |
12月31日前 |
教务处 |
|
社会 |
1月31日前 |
就业处 |
||
5.7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
社会 |
1月31日前 |
就业处 |
|
6.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
6.1学籍管理办法 |
社会 |
如有变动,及时更新、发布 |
教务处 |
社会 |
如有变动,及时更新、发布 |
学生工作处 |
||
6.3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
社会 |
如有变动,及时更新、发布 |
学生工作处 |
|
6.4学生申诉办法 |
社会 |
如有变动,及时更新、发布 |
学生工作处 |
|
7.学风建设信息 |
7.1学风建设机构 |
校内 |
如有变动,及时更新、发布 |
学生工作处、教务处 |
7.2学术规范制度 |
校内 |
如有变动,及时更新、发布 |
发展规划与科研处 |
|
7.3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
校内 |
如有变动,及时更新、发布 |
发展规划与科研处 |
|
8.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 |
8.1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
社会 |
及时发布 |
合作教育处 |
9.其他 |
校内 |
如有变动,及时更新、发布 |
安全管理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