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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和省委、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保密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密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保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政策、法令,按照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内外有别,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职责,全校教职工必须规范遵守国家的各项保密法规条例和学校保密制度。严守国家秘密,积极同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作斗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根据有关规定,学校党委设立保密工作委员会,由校党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保密工作委员会主任,负责对学校工作中产生的秘密事项进行确定密级、变更密级、解密和管理全校的保密工作。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保密办公室,是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内设于党政办公室。在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各类文件、秘密资料的接收、保管、传阅、使用、处理等工作,协助和督促学校各部门保密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 保密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各部门、各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本部门的保密工作,并设一名兼职保密员负责本部门、本学院日常保密工作和保密文件、资料(含复印密件)的领取、保管、清退。

第六条 各部门、各学院必须重视保密工作,加强领导。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第三章 保密范围

第七条 一切未经决定或虽决定、但不准对外公布的秘密事项,都属保密范围。主要包括:

(一)已定密级的文件、资料、电报、信函、表册、试题、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等。

(二)上级领导来校视察及来访的高级别外宾未公开的活动安排。

(三)上级领导来校讲话、报告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事项和其他规定不准扩散的重要内容。

(四)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送的不宜公开的重要内容。

(五)有关组织、人事、财务、资产和教学科研等工作中的秘密事项。

(六)学校编印内部信息刊物中刊登的秘密内容。

(七)重要会议记录。

(八)来信来访的重要记录、检举、揭发及调查材料。

(九)记有秘密内容的保密本、反映和录有秘密内容的表册、图纸、录音带、录像片、电子计算机、磁盘等。

(十)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四章 秘密等级

第八条 保密等级(简称“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内部等四种。

(一)“绝密”是保密内容的核心部分,包括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需要绝对保密的密件和内部件,一旦泄密会使国家和学校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结合学校实际,一般包括直接影响学校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试题、试卷;重大科研项目、成果资料;人才战略资料;专有技术;学校认为是绝密的其他重要资料等。

(二)“机密”是保密内容的重要部分,包括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需要保密的密件和内部件,一旦泄密会使国家和学校遭受较大危害和损失。结合学校实际,一般包括学校的规划;财务资料、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学校对外交往中签订的合同、协议;学校运行情况等。

(三)“秘密”是保密内容的一部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和学校遭受一定危害和损失。结合学校实际,一般包括学校主体基本资质;学校人事档案、人事合同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等。

(四)“内部”是没有公布于社会的文件,只限于内部有关人员使用。结合学校实际,一般包括工作简报、会议文件;督查督办事项;工作审批记录等。

第五章 涉密人员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涉密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在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掌握、接触和知悉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守国家秘密方面负有相关责任的人员;涉密岗位是指在学校管理工作中经常接触、知悉国家秘密事项的工作岗位。

第十条 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全校涉密人员保密事项的管理工作。按照“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在其业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管理工作,涉密人员所在部门学院具体负责涉密人员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 涉密岗位分为核心涉密岗位、重要涉密岗位和一般涉密岗位三类。

(一)核心涉密岗位是指日常工作中经常接触、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关键岗位。

(二)重要涉密岗位是指日常工作中经常接触、知悉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

(三)一般涉密岗位是指日常工作中经常接触、知悉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

按照国家涉密岗位分类管理标准,学校涉密岗位包括重要涉密岗位和一般涉密岗位。

第十 拟进入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须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方能进入涉密岗位,涉密岗位工作人员的资格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和家庭基本情况、工作表现、主要社会关系以及与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交往情况等。

第十 涉密人员资格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部门各学院依据本部门本学院涉密事项提出拟确定的涉密人员名单,督促拟确定的涉密人员填写《涉密人员保密审查表》中的相关内容,由本部门本学院负责人初审。

(二)部门负责人初审后,由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

十四 根据不同涉密岗位,涉密人员界定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涉密人员密级确定程序:

(一)涉密部门学院按照本规定所界定的涉密岗位,对本部门学院涉密人员的密级逐一作出初步界定意见;

(二)拟确定为一般涉密人员的,由保密办根据所在部门初步界定意见予以审核确定;

(三)拟确定为重要及以上密级的涉密人员,由保密办审核

后提交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审定;

(四)境外人员和海外归国人员无论确定为哪一级涉密人员,均须经保密办报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审定。

(五)同时从事两个及以上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依照从事的涉密事项等级高的岗位确定密级。

十五 确定密级后的涉密人员上岗前应签订在岗人员保密承诺书,同时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都要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

十六 涉密人员在境内参加有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参与的科技开发、学术交流、进修、培训、会议、文献资料交流、考察、谈判、合作项目(研究、设计、调查、经营等)、展览、咨询等活动时,应主动向所在部门学院报告,并自觉接受保密教育。

十七 涉密人员因公或因私出国(境)的,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进行保密及国家安全教育,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十八 涉密人员因涉密岗位转非密岗位、调离学校、辞职、辞退(解聘)以及所在岗位变更为非密岗位或工作岗位不再承担涉密事项等原因脱离涉密岗位的,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脱密期的时限,根据其接触、知悉、掌握和管理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数量、时间等情况确定。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为3-5年,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为2-3年,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为1-2年。

十九 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时,应当清退所保管和使用的涉密载体、密品,移交涉密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打印机等涉密信息存储、处理设备。涉密人员离岗时,填写涉密人员离岗保密审批表,经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审核审批后,进入脱密期管理。

第二十条 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保密承诺和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第六章 国家涉密载体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主要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介质等。

第二十二条 秘密载体管理

(一)学校密件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清退、归档、销毁等工作,由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保密专干负责管理。各部门、各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涉密文件、资料的收发、登记、保管、传递、清退等工作,并要制定专门的管理规定。内部件应当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公开。

(二)以各种形式接收的密件,除注明个人、单位的亲启件、特殊件外,一律由保密办登记后方可使用,保密办在接收密件时,要严格履行清点、核对、签收手续,并及时登记造册。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个人不得保存,必须及时移交学校保密办,并履行移交手续。

(三)向校外传递密件应通过机要渠道传递,不得通过普通邮局或快递公司邮寄。

(四)密件的传递应严格按照文件发布范围和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阅读范围。送阅过程中应做好登记手续,及时掌握文件走向,不得让密件在各部门间横向传递。传阅人接收密件后,不得放置于容易泄露信息的公开场合;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携带外出;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系统中存储、传输。传阅期间,因违反规定导致文件丢失的,追究传阅人责任。

(五)密件不得随意翻印、复印。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履行登记手续后才能由专人在指定设备上复印,复印件按原件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六)因工作需要借阅、借用密件,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详细填写密件借阅登记表,并于当日退还密件。不得长期在保密室外的其他部门存放密件。

(七)密件由保密办统一归档至机要室,存放于专用保密档案柜中,并由机要人员专人负责管理保密档案柜。

(八)保密办负责全校密件以及内部件的销毁工作。由保密办具体组织实施,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销毁,更不得当作废品出售。密件的销毁由保密办直接送上级保密局指定地点统一销毁。

第七章 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管理

二十三 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是指计算机、电话、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碎纸机等设备。

二十四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应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对信息系统设备的保密管理,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做好相关记录。

二十五 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不得在涉密信息设备与非涉密信息设备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二十六 禁止涉密网络通过拨号、有线连接、无线连接等各种方式,违规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和未经加密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均不得传输、储存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文件、资料。

二十七 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存储涉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应与涉密文件管理方式相同。

二十八 存储或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维修应以不泄露国家秘密为原则。当计算机出现故障,厂家上门维修时,管理人员必须在场监督。如需送出维修,必须对硬盘拆卸进行封存保管后,方可送出维修。

二十九 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载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电子载体应及时销毁

信息公开审查管理

三十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原则

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信息公开严格按照“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和“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的保密要求执行。

三十一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和工作责任

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校内各部门、各学院的保密审查工作。各部门、各学院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直接责任人。各部门、各学院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初审工作,在信息(公文)形成时和公开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三十二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内容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所有信息均需通过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以下信息不得公开:

(一)凡是标有“绝密”“机密”或“秘密”等字样的涉密文件、材料等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三)涉及教学科研以及学校其他工作秘密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对于没有明确标识为“绝密”“机密”“秘密”的,但内容可能影响社会和学校安全稳定,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的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十三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一般程序

(一)各部门、各学院日常工作中拟公开的一般信息,由本部门做好保密审查,按照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二)各部门、各学院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需报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根据审查意见决定是否公开。

(三)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要按照规定长期保存,以备检查。

三十四 未经过保密审查,任何人不得在网络平台发布信息。

三十五 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各部门、各学院年度考核内容。

第九章 涉密科技管理

第三十六条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由发展规划与科研处负责,在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全校科技保密工作,应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对外要确保核心秘密,对内要提倡科学技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

第三十七条 凡列入保密范围的材料、资源、技术等科研成果(项目),未经批准,不得参观、拍照、录音、录像、印录、采访、报道或在学术交流过程中泄漏。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对可能涉密的科研论文、成果资料、科研材料及其他资料在对外交往中必须严格保密,在境外来访客人面前不得谈论涉密话题。

第三十九条 保密成果,进行技术转让、出口时,必须办理有关保密的交接手续,明确责任。国内转让时密级随转,同时明确各自的保密责任。

第四十条 对于科技保密项目在国内的交流与合作,双方要订立保密协议,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章 涉外活动保密管理

四十一 学校涉外工作主要包括接待境外人员参观访问及教职工出国(境)等对外交流、合作活动。

四十二 学校涉外工作坚持“内外有别,内紧外松”原则,在涉外工作中既要做到热情友好,以礼相待,又要提高警惕,防范各种可能的窃密活动,有效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

四十三 按照“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合作教育处是涉外保密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学校涉外保密管理工作。

四十四 与国(境)外人员会谈,事前应确定会谈范围和口径,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四十五 涉密科研项目,未经批准不得与境外人员交流或安排参观。公开与境外进行学术交流的资料论文、报告等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四十六 参加外事活动不准携带密件。在涉外接待交流中,未经批准不得办理境外人员和其他人托办的事宜。要注意保护学校与其他合作方的秘密,将有关保密事项纳入合作或协作合同。

四十七 出国(境)保密管理是指对学校教职工赴国(境)外交流、进修、考察及因私旅游、探亲等进行的保密管理。出国(境)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保密意识,遵守涉外保密规章制度,在完成对外交流合作任务的同时,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

四十八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需填写《出国(境)任务申请表》,报学校审批,行前应到合作教育处接受外事纪律教育及保密提醒。

四十九 因公出国(境)开展的交流、合作谈判等公务活动应严格遵守学校相关的保密管理规定,活动方案应预先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在境外执行。

五十 出国(境)人员不得擅自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国(境)。

五十一 对擅自出国(境)的涉密人员,应立即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应对处置,防止发生严重后果。

五十二 学校各部门学院计划聘用国(境)外专家来校工作时,应严格审查拟聘专家的背景。原则上涉密单位不得聘请境外专家。

五十三 学校所聘请的境外专家在校工作期间,未经过保密办审批,不得进入境外人员禁止进入的涉密区域,不得接触涉密的信息、文件、资料及其他涉密物品。

第十 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

五十四 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行为和事件。

五十五 发生、发现泄密事件,必须坚持“一事一报”和立即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及时查处,严禁迟报、漏报、误报和隐瞒不报。

五十六 校内发现或发生泄密事件,要立即向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进行情况核实,在初步核实的前提下,对一般涉密事件须二十四小时内向上一级保密组织报告。对重大泄密事件必须立即向上级保密组织报告。

五十七 泄密事件报告的内容。

(一)初次报告的内容

1.泄密事件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

2.泄密责任人的姓名、职务、政治面貌及所在部门、岗位。

3.泄密事项的名称、内容、密级、数量。

4.对泄密事件造成的危害作出评估。

5.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6.对该事件进行调查的整体方案。

(二)查处后报告的内容

1.发生泄密事件的主要原因和教训。

2.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3.采取的补救措施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情况。

五十八 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调查处理主要包括:

(一)查明所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危害程度,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

(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三)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对泄密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出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四)针对泄密事件暴露出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

五十九 一般泄密事件由保密工作委员会负责调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对调查工作实施监督;重大泄密事件由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直接进行调查,校保密工作委员会协助配合。

六十 泄密事件调查中,需要查明:

(一)被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具体内容、密级、数量。

(二)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危害程度。

(三)是否可以补救以及可以补救的措施。

(四)事件发生、发现的经过及主要情节。

(五)对事件性质的认定。

(六)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对事件应负的责任。

(七)应采取的改进措施或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

六十一 对泄密事件的处理。在查明泄密事件的基础上,保密委写出结案材料,对需要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应立即将案件移交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六十二 在泄密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过程中,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要认真做好泄密事件的补救工作,及时堵塞漏洞,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泄密造成的危害。

第十 保密工作监督和奖惩

六十三 保密工作委员会对教职工进行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并定期检查各部门、各学院的保密工作。

六十四 对严格执行保密纪律,维护国家秘密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十五 保密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对违反保密纪律,发生失泄密事件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参加年度评奖、评优,并根据发生失泄密事件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或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发生重大失泄密事故或屡次发生失泄密事故的部门或学院,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同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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