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

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科学性,维护学校规章制度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遵循《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并以学校名义公布的、在全校范围内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规章制度进行制定、解释、修改、废止和清理等,适用本办法。以下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单纯转发的文件;

(二)学校与外单位之间的行文;

(三)机构编制、工作要点、请示报告、会议纪要、表彰奖励、人事任免等文件;

(四)对具体情况的通报和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突发性事件处置方案等;

(五)规划类、计划类文件等。

第四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解释、修改和废止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坚持依法依规,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坚持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在规定师生员工履行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四)坚持职权与责任相统一,在赋予职能部门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五)坚持便利管用,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防止繁琐重复。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不得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

(六)坚持协调统一,规章制度之间应当相互协调、衔接,不得重复、矛盾,建立科学完整、结构严谨、体系健全的规章制度体系。

第二章 立项与起草

第五条 各单位认为需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应当向分管校领导提出立项申请。

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确认有必要制定的规章制度,或按照上级要求需要制定的规章制度,由学校授权相关单位立项、起草。

第六条 各单位的立项申请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或获得学校授权后,具体负责规章制度的组织起草、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文件送审等工作。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起草。

第七条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业务范围内的事项,可以联合起草规章制度,但需明确牵头单位及相关单位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 起草规章制度,应当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单位的意见。遇有不同意见的,应与其他单位协商一致;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规章制度草案送审时说明情况。

第九条 对直接涉及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起草单位应广泛听取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

第十条 规章制度起草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填写《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规章制度审查登记表》,将规章制度草案及其说明,并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资料,拟修订、废止的规章制度等相关材料,报送党政办公室审查。

规章制度草案的说明,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制定或修订的背景、依据和过程;修订的内容及依据;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报送审查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当由起草单位(含多个参与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审查。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对规章制度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涉及党内规章制度的,起草单位应征求宣传部(教师工作部)等党委部门审查意见,宣传部(教师工作部)等党委部门主要做好政治性审查工作。

审查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审查内容包括:

(一)政治性审查,包括是否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否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相一致,是否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相符合,是否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

(二)合法合规性审查,包括是否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是否同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等;

(三)合理性审查,包括是否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是否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等;

(四)规范性审查,包括名称使用是否适当,体例格式是否正确,表述是否规范,是否落实精简文件、改进文风等要求。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草案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部门可以将其退回起草单位,或者要求起草单位修改、补充材料后再送审:

(一)未经立项的规章制度;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供送审材料的;

(三)应当听取意见但未听取意见的,或对已听取的有关意见未作处理或未作说明的;

(四)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四条 审查部门形成书面审查意见,由起草单位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修改,并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提请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

对于审查意见,起草单位应当予以认真研究;不予采纳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专门说明。

第四章 审定、签发与公布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应当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其中,与学术工作、学位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应先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审议的规章制度,应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审议通过。

重要规章制度依照法定程序,在完成校内起草、审议程序后,应以学校文件形式,正式报送有关机关备案或申请核准。

第十六条 审议规章制度时,由起草单位与审查部门共同作说明。

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意见对规章制度审议稿进行修改,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形成审定稿。按校内发文程序,报党政办公室进行公文规范性审核、公布。

第十八条 规章制度应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规章制度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师生员工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十九条 规章制度正式文本由党政办公室印发并公布。除依法保密的外,规章制度应当按照学校信息公开目录要求予以公开,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 解释、修改与废止

第二十条 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度的起草单位。必要时,规章制度的解释由规章制度起草单位参照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提出意见,获学校批准后公布执行。

规章制度的解释与规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 起草单位应当对规章制度进行评估,启动续展、修改或废止的相应程序。有关主管部门、规章制度审查部门也可以向起草单位提出进行修改或废止的建议。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一)基于政策或者事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或者废止而应当作相应修订的;

(三)规章制度的主管部门或者执行部门发生变更的;

(四)同一事项在多个规章制度中规定发生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规章制度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被修订、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二)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更,不需继续施行,但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有效期尚未届满的;

(三)同一事项已由新规章制度规定并发布施行的,但新规章制度中未规定旧文件同时废止的;

(四)其他需要废止的情形。

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经起草单位评估,认为需要续展的,应当及时续展并重新公布。

第二十二条 规章制度部分条款被修改和废止的,应立即公布新的规章制度,新的规章制度中应明确原规章制度的废止日期。

对标注暂行”“试行满2年的规章制度,起草单位应及时修订公布施行正式文本,或予以废止;确需继续按暂行”“试行执行的,由起草单位说明情况,经学校审批后予以保留。

第六章 清理与汇编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规章制度的清理机制。党政办公室统筹规章制度的清理,及时向全校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目录,并做好汇编工作。

第二十四条 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采取定期清理和适时清理相结合、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主动清理与上级要求清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起草单位是清理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以及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规章制度进行清理。

对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确认或经投诉、举报存在问题的规章制度,要及时审核清理。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